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通告[2016]3号 |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16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9:00至8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1:00时,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一)至13日(农历正月初六)、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9:00至23:00时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允许在燃放地点燃放爆竹和不需要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
二、燃放地点
(一)通川区金龙大道北延线消防支队至莲花湖方向公路两侧空旷地带。
(二)通川区凤凰大道熙河湾售楼中心至铁路桥公路两侧空旷地带。
(三)通川区塔石路好一新立交桥至莲花湖方向铁路桥公路两侧。
(四)通川区滨河路外侧栏杆至州河河边。
(五)市塔沱广场沿州河一侧。
(六)达川区州河大桥下北侧原汽车教练场。
(七)达川区汉兴街健身路口至盛达路口公路两侧空旷地带。
(八)达川区骑龙大道公路两侧。
(九)达川区东环南路达川区地税局至通达东路路口公路两侧。
(十)达川区龙郡外滩红旗大桥至廊桥沿州河一侧。
(十一)达川区仙鹤路路口至金外滩大酒店路沿州河一侧。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通告规定时间、地点和烟花爆竹燃放说明爆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限定的燃放期满自行失效。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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