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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函〔2016〕23号)

发布日期: 2016-02-03 14:31: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函〔2016〕2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我省“互联网+”战略深入实施,促进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协同发展,快速提升我省现有产业的科技含量,吸引集聚一批知识、信息、创新高度密集的高端服务业,抢占未来发展先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充分发挥我省数据资源丰富、信息产业基础雄厚和信息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优势,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以“统筹规划、资源整合,需求牵引、市场导向,完善机制、创新驱动”为原则,以加快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推动产业融合创新和服务智慧城市建设为核心,以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集群为重点,围绕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的经济技术联系和产品形态,加快大数据产业布局,强化数据采集、挖掘、分析和应用,加快提升我省大数据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省大数据产业集群基本形成,聚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数据骨干企业和众多新型企业。政府数据资源有效整合、有序开放,初步建立大数据开放与管理机制,城市管理、民生和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智慧化融合应用。

  到2020年,建成国内一流的大数据产业基地,全省大数据产业体系基本健全,业务形态更加丰富,模式创新更加活跃,配套支撑更加完善。各类数据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有效流转和广泛应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成为全省新兴支柱产业,成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大数据基础设施演进升级。

  1. 推进全省光网建设,加快推进城市4G网络深度覆盖,实现城市、县城和乡镇连续覆盖以及农村热点区域的有效覆盖。加强成都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扩容网间带宽,扩大覆盖范围,推动在成都建设互联网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2. 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网络体系,加强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3. 统筹省内云计算数据中心发展,推动建设一批公共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云计算数据中心和远程灾备中心,引导数据中心向规模化、一体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布局发展。依托电信运营商现有数据中心,推动全省乃至全国数据资源聚集,积极争取全国性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国家部委在四川建设国家级(或区域)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

  (二)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集群。

  4. 依托电信运营商数据中心、国家级行业数据中心和西部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在成都经济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大数据基础设施、研究院、实验室、交易平台,为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器服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

  5. 大力发展智能终端、新型显示、北斗导航等产品,加快发展传感器、音视频采集、条形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数据采集设备和路由、交换、存储等网络设备,构建大数据产业设备制造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6. 加快智能海量数据存储与管理系统、非结构化数据处理、模式识别、人工智能识别等大数据获取、大数据管理、大数据分析等软件产品,开展行业应用软件产品开发,力争在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开发等领域实现重点突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7. 大力发展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安全技术、工具、产品,切实保护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8. 在安全、隐私和所属权明确的情况下,推进数据的共享和交易,积极培育“数据中间商”等新模式、新业态,引进、培育和发展一批大数据产业链上中下游龙头企业,汇聚一批大数据获取、汇集、存储、运算、挖掘和分析等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三)加快大数据资源集聚。

  9. 加快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数据“打架”,加快建立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依托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政务数据资源库,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资源集约化管理。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研究制定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促进各政府部门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和有序开放,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利用大数据实现政府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透明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大数据监督和技术反腐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文化厅,省经济信息中心)

  10. 建立完善全省企业、行业大数据采集网络,鼓励推动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通过多种方式主动采集并开放数据,推动社会大数据资源加快集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

  11. 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机构等对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对有价值的数据进行深度开发,推动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共享互通、良性互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四)推进大数据应用。

  12. 建立宏观调控数据体系,及时发布有关统计指标和数据,充分利用互联网数据、政务数据和各行业数据资源,强化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动态监测和预测预警,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为各级党委、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3. 建立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基于大数据整合碎片化信用信息,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用信息在查询、评估方面的易用性和可实现性,建立有效的个人和企业信用分级体系,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

  14.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把产品、机器、资源和人有机结合,推动工业制造业向基于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基础上的智能化转型。(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5. 以用能管理、智能装备、智能工厂为切入点,重点在装备制造行业的骨干制造型企业中,推进虚拟仿真、数字模型等关键研发技术应用,推广数字化、自动化、网络化生产控制系统和装备。(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16. 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数据分析和应用企业,采取技术合作、服务购买、数据租赁等方式,为我省钢铁、石化等传统产业提供大数据服务,支持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科技厅)

  17. 建设以北斗为主、兼容GPS、GLONASS的世界三大卫星导航系统的导航与位置服务体系,打造成西部乃至全国领先的北斗导航服务产业基地,按需提供精准、实时、丰富的时空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发展改革委)

  18. 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大数据建设,完善村、县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应用、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涉农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强化农业资源要素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提升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农业厅)

  19. 推动大数据在商务服务领域创新应用,积极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商务领域运行监测、综合研判、公共服务、决策支持能力。(责任单位:商务厅)

  20. 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地理信息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地理空间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技术研究,突破大数据空间关联分析、大数据深度挖掘等关键技术,发展地理空间增值应用。(责任单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21. 推动全省法人单位基础信息的共建共享,提高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运行监测、部门事前审批、部门间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公共服务和决策支持能力。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委编办、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22. 推动大数据在卫生计生领域的应用创新,建立卫生计生大数据统一采集、数据标化、协同共享、归类存贮的规范和框架,科学配置卫生计生资源,发展预防保健和预测医疗,推进卫生计生大数据应用,构建智慧医疗体系。(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3. 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信息三大数据库,推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人口计生、药品消耗、医疗保障和社交网络等大数据资源互联共享,鼓励智能辅助诊治、自助就医等服务模式创新,为市民、医生、政府提供医疗资源配置、流行病跟踪与分析、临床循证诊疗、疫情监测及处置、疾病就医导航、健康自我检查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4. 推动搭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融合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共享和分析平台,同步推进相关商业模式创新,集聚相关产业。利用大数据提升传统医疗信息系统效率,加快医学研究成果转化,催化健康衍生产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5. 建立社会保障大数据资源库,推进与卫生、公安、民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保障大数据跨部门、跨领域应用,提升人事人才、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人行成都分行)

  26. 建立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汇集政府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数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信息数据、食品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数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数据,建设食品安全大数据资源库及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促进政府部门间联合监管。建立覆盖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点,进行动态数据标示与感知,整合利用各方数据为食品安全监管与预警提供决策支持,为企业、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大数据服务。(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7. 建设质量安全大数据平台。推动和完善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特种设备安全、质量信用信息等平台建设,整合全省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质量数据资源,建立以质量基础、质量安全信息综合数据库为核心的大数据平台,实现质量信息数据的动态采集、传输、加工、整合管理、共享、分析和综合服务应用,提高业务监管和公众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28. 建设交通大数据服务平台,整合全省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各类运输数据资源,汇聚气象、环境、人口、地理信息、北斗导航、地质灾害等行业数据,逐步建设交通大数据库,提供交通诱导、应急指挥、智能出行、出租车和公交车管理、智能导航等服务,加快交通大数据服务模式创新。(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

  29. 通过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时采集旅游目的地天气、路况、游客人数、旅馆餐饮等信息,建立基于移动网络并融合旅游、交通、安防、监测等为一体的智能旅游管理平台,为游客提供深度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30. 打造智慧旅游应用服务平台,推动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的智慧化,聚焦智慧旅游应用服务,开发智慧旅游应用产品,创新多种智慧旅游大数据应用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旅游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31. 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大数据平台,推动金融服务的精细化管理和业务创新,加强金融数据的交换共享和协同流动,不断增强金融服务的运营效率和风险、客户等管理能力。(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32. 针对金融证券领域高频算法交易、数据综合分析、违规操作监管、金融研究报告交易、金融数据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建设金融大数据分析与智能决策支持系统。(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3. 汇聚融合国内外证券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的高通量交易数据,整合行业媒体实时资讯与舆情,为相关机构提供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等智能决策支持,为投资者提供金融市场数据和经济数据、投资方向等个性化的金融数据服务。(责任单位:四川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4. 完善关键基础设施的监测监控,强化水文、气象、地震、地质、环境、疫情、安全生产等监测,建设全省风险隐患大数据资源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体系,建成比较完善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体系,加强联防联动,实现跨部门协作,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和反馈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府应急办、交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35. 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立和完善多方协作、资源共享及公共服务机制,汇聚气象、水利、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数据,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开放和共享目录,整合环境质量、监察监测、污染排放和生态状况信息,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污染源企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联动,提升环境管理、预测预警、联防联控和公共服务创新能力,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气象局)

  36. 汇聚融合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口、警情、网吧、宾馆、火车、民航、人脸、指纹等海量业务数据,整合公安、城管、交通、气象、铁路、民航等监控视频数据,建设公共安全领域的大数据资源库及应用平台,全面提升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快速响应和高效打击犯罪等能力。(责任单位:公安厅)

  37. 推动数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文化馆、档案馆、文化站等公益设施建设,加快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和保护技术研究,充分发掘、分析、利用文化资源,构建基于大数据的“文化四川云”,利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完善文化创意、生产、传承、传播综合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现代数字文化服务,广泛传播四川文化。(责任单位:文化厅)

  (五)营造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

  38. 开辟数据采集渠道,综合行政收集、网络搜取、自愿提供、有偿购买、传感收集等方式建立自动、精准、实时的大数据采集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信息中心)

  39. 加强对企业信息系统规划与大数据采集需求的融合指导,鼓励制造业企业和商业机构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数据的采集,推动无线射频识别(RFID)、近距离无线通信(NFC)、二维码、环境监测、人体传感设备的普及应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40. 推进全省电子公文交换、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和数字档案管理,加快建设与完善全省网上办事大厅、企业信用信息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网、企业专属网页和市民个人网页、社会保障卡应用等系统,分类记录相关数据。(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

  41. 加强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健全大数据采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着重突破数据标准化、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挖掘、数据交易、数据消费等环节关键核心技术,构建大数据产业创新生态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42. 加强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对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安全审查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探索建立完善既保障信息安全、又保护创新的安全保密管理规范措施。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容灾备份等基础设施,大力提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责任单位:省网信办、公安厅、保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

  43. 推动建设一批大数据共性技术研究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和特色孵化基地,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国内外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应用技术、产业标准和产品规范,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示范应用。支持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建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建立大数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政策措施

  44. 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加快制定云计算与大数据环境下面向政府信息采集和管控、敏感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数据交换标准和规则、个人隐私等领域的大数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

  45. 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共享机制,设立大数据交易所(中心),构建门类齐全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推动部门、行业数据有序开放,探索开展大数据定价、交易和规范使用,促进数据资产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6. 强化大数据环境下信息安全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测评、电子认证、应急防范、数据加密、容灾备份等数据安全服务。依法依规打击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公安厅、保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经济信息中心)

  47. 支持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创投基金、创业种子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大数据产业,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提供贷款,拓宽大数据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48. 强化税收政策支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按照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9. 整合相关财政资金,优先对大数据产品关键技术研究、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大数据标准规范制定、大数据外包服务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50. 对符合条件的超大型、大型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对落户四川的国家级(或区域)云计算数据中心给予运行费用补贴。鼓励地方政府对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一定的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51. 围绕大数据产业所需专门人才,鼓励高等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与数据科学和大数据有关的专业学历教育,依托社会化教育资源,提高大数据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发挥大数据高层次引进人才的重要作用,开展大数据专业培训,形成人才梯队。(责任单位: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2. 依托现有机制和现有机构,建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建设大数据省级智库,组建政务数据与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机构,为大数据产业的综合研判、重大决策、有序推进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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