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昌述代表:
您在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干部待遇,解决农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建议》(建议第010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农村干部待遇和养老保险的关注。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将促使我们更加关注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建设,对保障村组干部待遇,确保基层组织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农村干部待遇问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精神,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属县(市、区)级事权范围,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文件同时规定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工作需要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增加调整。各县(市、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已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对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落实到位。
二、关于农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为激发村干部活力,大竹县委印发《大竹县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决胜脱贫攻坚活力七条措施》的通知(竹委办发〔2018〕14号),已明确了在任和正常离任村干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明确了在任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财政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农村干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为我市脱贫攻坚、农村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也积极筹集资金,加强对乡镇(村)的财政保障。我市还属于欠发达地区,财力基础薄弱,村组干部的基本报酬目前按照省定标准执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财力的不断增强,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村组干部待遇,加强农村干部养老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建议和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达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