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舜代表:
您在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脱贫攻坚期间提高村组干部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的建议》(建议第007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脱贫攻坚期间村组干部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的关注。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将促使我们更加关注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建设,对保障村组干部待遇,确保基层组织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村组干部待遇问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精神,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属县(市、区)级事权范围,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文件同时规定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工作需要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增加调整。各县(市、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已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对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落实到位。
二、关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的问题。
从2016年起,已将基层组织活动经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和村办公经费统筹整合为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按照“县为主体,省市补助”的基本原则,县(市、区)财政按标准将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安排,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宣汉县按8万元/年的标准纳入年初预算,保障了基层组织活动、农村公共服务运维和村级办公运转等服务群众的必要支出。
农村干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为我市脱贫攻坚、农村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也积极筹集资金,加强对乡镇(村)的财政保障。我市还属于欠发达地区,财力基础薄弱,村组干部的基本报酬目前按照省定标准执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财力的不断增强,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村组干部待遇,保障基层组织高效运转。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建议和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达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