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17-02-24 23:06:23
陈华明代表:
        你在达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请市财政把通川区城市社区部分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建议》(第57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城市社区服务群众工作及经费投入的关注。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将督促我们对我市城市社区服务群众工作及经费投入更深入的调研和思考,这将对进一步保障城市社区工作经费、促进社区服务群众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财政厅2016年7月出台的《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精神,我市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平均每社区不低于3万元/年核定。2015年起,全市村(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已严格落实《达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达到3万元以上,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城市社区达到10万元以上,切实保障了村(社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村(社区)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办公运转。
         根据省厅文件规定,县(市、区)财政是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保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按标准足额纳入预算安排,省市财政给予补助。为此,在市级财力困难情况下,市财政加大对通川区资金倾斜力度,专门安排拨付基层党组织建设补助经费,切实提高了基层组织服务群众工作保障水平。通川区城市社区按13万元/年纳入乡镇办委年初预算,办公经费由各乡镇办委按进度拨付到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实行乡级报账制,切实保障了基层组织正常开展活动、公共运行维护等服务群众的必要支出。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社区服务群众经费的投入,加强对各地经费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问效,切实保障服务群众必要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高基层党组织引领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建议和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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