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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事故隐患 严肃追责问责 ——达州市制定出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4-13 15:04:48 字体: [ ]

​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4月2日,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严卫东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局面。

  《办法》阐述了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级和判定标准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属地政府是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规定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特别是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企业方面,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8种情形,依法依规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排查不力或不及时造成重大社会舆论或负面影响,或者酿成不良后果”等5种情形,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成立调查组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国有企业方面,对“收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不予支持配合的、发现本行业(领域)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等10种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面,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予以处理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挂牌督办”等4种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办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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