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完善流域水环境考核补偿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水环境安全,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境内跨县(市、区)和达州高新区管委会的流域水环境考核补偿。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高新区管委会。
第三条 补偿原则。按照“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依据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在上下游之间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四条 考核断面。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责任主体在流域上下游交界处(流域出入境处),共同设立考核断面。纳入考核补偿范围的流域和监测断面,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年度全市流域水质情况及当年水质目标确定后公布。
第五条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流域水质变化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考核监测实施。跨界县(市、区)两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每月对交界断面组织开展联合监测,确定交界断面监测指标浓度、水质类别。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站建成后,以水质自动站数据为准。如有争议,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第七条 补偿资金的构成及来源。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分为赔偿金、改善金两个部分。资金来源为各责任主体的水环境质量保证金及市级财政资金。各责任主体每年年初缴纳水环境质量保证金500万元,市级财政每年出资500万元,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赔偿金的计算。当考核断面任何一个考核指标超过规定的类别标准限值时,该考核断面上游责任主体对下游责任主体给予水环境赔偿。其中渠江、巴河、州河的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分别为24万元、12万元、4万元;其他河流的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分别为12万元、6万元、2万元。
第九条 改善金的计算。当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目标类别,任何一个考核指标浓度优于规定的标准一个类别及以上时,该考核断面下游所在责任主体对上游责任主体给予水环境改善补偿。其中渠江、巴河、州河的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分别为24万元、12万元、4万元;其他河流的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分别为12万元、6万元、2万元。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兑现。根据流域出入境及上下游交界处考核断面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月计算当月水环境补偿资金,并将补偿情况通报有关责任主体。市财政局负责责任主体水环境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并根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生态补偿计算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据实与责任主体结算水环境补偿金。出市境断面赔偿金和改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代扣和拨付。考核结果送市总河长制办公室、市委目标绩效办。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的使用。水环境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和流域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应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达州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断面
附件
达州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断面
序号 | 河流 | 考核断面 | 水质目标 | 考核责任主体 | 备注 | ||
断面名称 | 断面性质 | 断面级别 | |||||
1 | 巴河 | 排马梯 | 县界(通川区→达川区) | 省控 | Ⅱ | 通川区 | |
2 | 州河 | 车家河 | 城市控制断面 | 国控 | Ⅲ | 通川区、达川区 | 通川区、达川区各50% |
3 | 巴河 | 清河坝 | 县界(达川区→渠县) | 市控 | Ⅱ | 达川区 | |
4 | 铜钵河 | 山溪口码头 | 县界(达川区→经开区) | 市控 | Ⅲ | ||
5 | 明月江 | 李家渡 | 县界(达川区→通川区) | 市控 | Ⅲ | ||
6 | 铜钵河 | 大地湾 | 经开区出境断面 | 省控 | Ⅲ | 经开区 | |
7 | 州河 | 张鼓坪 | 县界(宣汉县→通川区) | 市控 | Ⅲ | 宣汉县 | |
8 | 新宁河 | 上胡家坝 | 县界(宣汉县→达川区) | 市控 | Ⅲ | ||
9 | 明月江 | 葫芦电站 | 县界(开江县→达川区) | 市控 | Ⅲ | 开江县 | |
10 | 南河 | 青烟洞 | 省界(开江县→开州区) | 市控 | Ⅲ | ||
11 | 新宁河 | 大石堡平桥 | 县界(开江县→宣汉县) | 市控 | Ⅲ | ||
12 | 铜钵河 | 矮墩子 | 县界(大竹县→达川区) | 市控 | Ⅲ | 大竹县 | |
13 | 东柳河 | 墩子河 | 县界(大竹县→渠县) | 市控 | Ⅳ | ||
14 | 黄滩河 | 双河口 | 市界(大竹县→邻水县) | 市控 | Ⅲ | ||
15 | 东河 | 岗架大桥 | 市界(大竹县→邻水县) | 市控 | Ⅲ | ||
16 | 渠江 | 团堡岭 | 市界(渠县→广安市) | 国控 | Ⅲ | 渠县 | |
17 | 后河 | 漩坑坝 | 县界(万源市→宣汉县) | 省控 | Ⅱ | 万源市 | |
18 | 中河 | 斑竹林 | 县界(万源市-宣汉县) | 省控 | 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