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发力 一箭四雕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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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环保局对同一违法排污企业同步精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
为配合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相继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这四个配套办法的正确运用,也成为考量环境执法水平的重要内容。近日,宣汉县环保局精准发力环境违法行为,对一塑料加工违法排污企业,同步运用四个配套办法,有效规范企业环境行为。
6月7日,宣汉县环保局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宣汉县兴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将未经有效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粉碎机下方埋入地下的硬塑料暗管排入化粪池后,又通过埋入地下的硬塑料暗管和地上硬塑料明管,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为此,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迅速制作现场勘验笔录2份,调查笔录4份,摄录资料1套,准确锁定环境违法事实,收集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10余份,并依法立案予以行政处罚,“一箭四雕”:
“一雕”:查封扣押。该公司违法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生产废水,有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宣汉县环保护局迅速下达《查封决定书》(宣汉环封字[2018]3号),对其破碎机、排污暗管、生产动力电闸等有关排放污染物的设备、设施进行了现场查封。
“二雕”:停产整治。该公司通过暗管非法排放生产废水,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宣汉县环保局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宣汉环停字[2018]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动力用电,全面停产整治,编制整改方案并报备案。
“三雕”:行政拘留。该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放生产废水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汉县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宣环拘移字[2018]1号)于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
“四雕”:经济处罚。该公司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宣汉县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汉环罚字[2018]27号),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