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简称信息公开年报)编制发布工作,全面总结、准确反映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年报内容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规范编制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项内容,以及当年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主要情况。
二、逐级编制发布
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要求编制信息公开年报,做到格式体例规范、内容全面详实、数据真实准确、文字简洁精炼、查阅使用方便。年报中所有数据的统计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年报。
县(市、区)政府办负责汇总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年报,于2月10日前提交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州)政府办负责汇总市(州)级部门和县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年报,于2月28日前提交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指定栏目汇总展示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年报,并于2月20日前集中向社会公布;市(州)政府门户网站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指定栏目汇总展示所属部门和县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年报,并于3月10日前集中向社会公布。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应自行通过本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年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业务指导,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实效。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信息公开年报承担领导责任;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负责按时编制、公布、报送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年报。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年报要经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报送。
(三)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已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指标考评,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将适时组织检查。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