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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3-09 00:00:00 字体: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书面告知事项,报送市国资委存档备查。
第四条 企业以下事项必须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的章程制定、修订;
(二)企业改革、改组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主辅分离等);企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重组的方案;
(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国有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等;
(四)企业融资行为,包括招商引资、抵押、质押、发行公司债券等;
(五)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对外担保;
(六)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及年度重大投资计划;
(七)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方案;
(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十一)企业工资总额、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等;
(十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决算报告;
(十三)企业清产核资、资产出租、资产报废、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立项及结果申报;
(十四)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十五)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重大支出;
(十六)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因公或因私离开达州;
(十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配备及财务、人事、党办、监察室等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全资子公司领导正职任免审批;
(十八)企业年度进人或招工计划、方案;
(十九)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企业下列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企业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及分配方案;
(四)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五)企业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及企业发生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事项;
(六)企业监事会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
(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方案;
(八)企业新招用人员备案、年度用工情况及员工花名册;
(九)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突发性事件及其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
(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决定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由企业统一上报。
第七条 企业报告或备案的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司决议或全资、控股企业的决议;
(二)有关的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评估或审计报告、合同;
(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的备案事项,应在形成决议或已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或安全生产事项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报告。
第九条 有关企业组织人事方面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报告和备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相关材料一般送市国资委办公室按程序报备。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每年度对企业执行报告及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未按本制度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严格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达市国资委〔2007〕79号)自行废止。
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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