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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实施办法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0-21 00:00:00 字体: [ ]
       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达州市范围内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通过政府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居民自主购买市域范围内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供房源信息进入服务平台。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依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房源信息,平等、自愿、自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买卖合同。 

  (二)公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地址、户型图、面积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 

  (三)服务原则。服务平台信息发布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全力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房源组织推荐、手续办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三、实施方式及程序 

  (一)实施方式 

  服务平台统一发布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源信息,由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简称房屋被征收人)自行组织团购或自主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实现产权调换安置。 

  (二)实施程序 

  1.建立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市、县两级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在辖区建设网和房地产信息网(以下简称两网)分别建立房源信息发布专栏,组织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供房源进入平台,加强平台信息管理、更新,除名并曝光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县两级的房源信息共享。 

  2.落实准入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及以上资质;(3)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无不良市场交易行为记录;(4)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5)同意对房屋被征收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按市场原则协商签订认购协议确定的购房价格上再给予不低于1%的房价优惠。 

  3.公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将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的相关信息报送主管部门,编制《房源信息公告》。房源包括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期房和完成初始确权登记的现房。 

  4.实施自主购房。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商品房实现产权调换安置的,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两网提供的房源信息按市场原则和售房程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议价购房。 

  5.签订购房合同。在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内,房屋被征收人从签约之日起,即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自主购买商品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认购协议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6.支付购房款及补偿款。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汇总正式生效的购房合同及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付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房屋被征收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付款。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按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支付补偿款。征收补偿款不足购房款部分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征收补偿款购房剩余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给房屋被征收人。 

  四、各方权利、职责和义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权利: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供的项目房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进入交易平台。 

  义务: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锁定已签订认购协议的房源,锁定期间不得对外出售。补偿安置协议生效的,按认购协议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未生效的,终止认购协议,解除该房源锁定。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购房优惠。到房源需求量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开展宣传、营销等工作。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源,办理权属登记等证件,并按规定落实好后续物业管理等工作。 

  (二)房屋被征收人 

  权利:在两网发布信息房源中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享受按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房屋办证税费和维修资金补助。享受不低于认购协议明确的商品房价格1%的优惠。 

  义务:自愿选择购买期房的,过渡期间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三)主管部门 

  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工作。对房源需求量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棚户区改造区域开展宣传、营销等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 

  (二)各相关单位负责做好房屋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安置房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事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商品房源,实现产权调换安置。 

  (四)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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