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突出,为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状况,8月14日起,市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正式依法从严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此次严厉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和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未悬挂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单位特别是客运企业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客运车辆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行驶9种,一旦查出上述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予以顶格处罚。
对超速行驶的处罚:(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3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三)在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客车超员的处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20%的,处300元罚款,记6分;达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对酒后驾驶的处罚:(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记12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记12分。(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记12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三)一年内,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无证”驾驶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拘留。
新规还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驾驶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记6分。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单位忽视交通安全管理,不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严禁客运车辆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行驶。
市交警支队表示,对上述违法行为,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拨打110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