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和焚烧处理(不含物业清扫保洁及转运至垃圾站的费用),体现 “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了《达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达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共14条,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方式及罚则等进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适用范围为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西城街道、朝阳街道、凤西街道、凤北街道、莲花湖湿地公园、达川区三里坪街道、翠屏街道、杨柳街道,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河市镇、幺塘乡等建成区范围。二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为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办公驻地、农贸市场、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三是明确部门职能职责,其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为非税收入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税务部门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四是明确农贸市场内农民自产自销摊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等三类单位和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五是明确实行分类收费,其中居民按户征收、机关事业单位按人数征收、商业经营场所按面积征收、宾馆住宿按床位征收。六是明确征收方式。其中居民(含暂住户)由供水企业代征;机关事业单位、生产企业、商业经营场所等涉税单位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他个体工商户、基建工地等由供水企业、环卫部门等代征。七是明确了罚则。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应交费3倍以下),个人最高处1000元罚款(应交费3倍以下)。八是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自2025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解读机构:市城管执法局
解读人:张红霞
联系电话:0818—21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