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1 总 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区域统筹、监测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分级管控,加强信息共享,引导社会参与,不断夯实精准减排措施,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本预案纳入达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划。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含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统筹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产业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评估、培训、演练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承担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做好重污染天气有关舆情监测、研判。
(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积极参与倡议性减排。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
(4)市经信局。负责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能源行业和化工产业除外)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协调成品油调度,配合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6)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和临时交通管控措施;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各地组织重点排放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督促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完善和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施工工地清单,督导建筑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督促交通建设及道路施工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配合开展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行动。
(12)市商务局。负责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3)市文体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5)市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禁放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16)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源头控制。
(18)市能源产业局。负责在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化工园区企业的监督管理。
(19)市经济合作外事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0)市林业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管理和保护。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21)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基础上,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落实房屋装饰装修、市政施工等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土石方作业;组织开展渣土运输车辆“抛冒滴漏”、餐饮油烟直排、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焚烧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执法;强化脏车入城劝导。
(22)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处置情况的宣传报道。
2.3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单位)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和污染源溯源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环境科学、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针对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市环委办。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开展会商工作,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原则上提前72小时及以上报送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类型、涉及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
应急响应过程中或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委办及时分析污染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形势分析、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全市范围或部分县(市、区)启动黄色预警,由市环委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并向市政府报备后,以市环委办名义发布预警通知。
全市范围或部分县(市、区)启动橙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由市环委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后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市环委办名义发布预警或升级预警通知。
全市范围或部分县(市、区)启动红色预警(含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由市环委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后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市环委办名义发布预警或升级预警通知。
根据空气质量会商预测结果或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区域预警提示,市环委办按流程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如遇气象条件突变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后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地区、响应级别、气象条件等。
加强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川东北省域经济副中心(达州—南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按照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有关机制,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预测会商、统一应对响应,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向社会发布信息。
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每年动态更新。
各级生态环境、经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该地区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县(市、区),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县(市、区),在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其减排比例。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排放与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制定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严禁采取简单粗暴的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行为,禁止搞“一刀切”。
工业源管控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要求,按照不同环保绩效水平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除涉密单位外,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原则上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涉气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
发布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市融媒体中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市融媒体中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区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特殊时段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经市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出现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地要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大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涉气企业应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11 附 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由市环委办负责解释。《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达市府办发〔202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