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15分钟的,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等五种情形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长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11月27日,《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之前我市施行的《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有何不同?将给广大司机朋友带来哪些便利呢?在解决“停车难”“停车乱”“停车贵”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介绍。
据介绍,2024年3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2024年8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审通过《条例(草案)》,2024年9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标志着达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迈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针对“停车难”的问题,明确要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做到与城市规划相适应。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个人错时共享停车位。
针对“停车乱”的问题,规定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数据采集、停车引导、智能导航等功能,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和智能化停车服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确保专用停车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与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联网运行。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针对“停车贵”的问题,明确规定停车场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15分钟的,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30分钟等5种情形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长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针对管理滞后的问题,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公共停车场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告知原备案机关,同步向社会公示。明确对“未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停车泊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行为设置了5条行政处罚条款,严格了法律责任。(赵曼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