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9月27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为便于政策理解把握,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达州市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部分原有交通安全设施不能满足现有交通的需求,新改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对道路的行车安全水平具有一定的影响。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相应新的交通需求,规范交通安全设施,2021年,达州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修订《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试行情况,市公安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管理规范》《道路占道施工公安交通管理审查规程》《城市道路智慧合杆设置与安装规范》5个地方标准,结合达州实际,更新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防撞护栏、路面缓冲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办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施工》共8条。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建设要求、设备供电、项目验收等相关要求。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三同步”规划、建设、投用,规划、建设、验收时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共7条。明确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运维经费保障,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整改责任主体做出相应规定,其他设施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2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并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则》共1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一是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将交通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二是同步施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三是同步验收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解读机构:市公安局
解读人: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