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9月27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为便于政策理解把握,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居住证在吸引和留住人才、产业工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推动流动人口本地化,达州市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全面总结原《达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印发《达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举措
(一)明确居住登记时间认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达州市居住半年以上。
(二)规范居住证申领资料。一是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二是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纸质照片);三是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三)明确申领方式。申请人通过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现场提出申领;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现场申报居住登记或通过“四川人口信息服务网微平台-达州公安微户政”平台自主申报居住登记,登记时间满半年后可提出申领居住证。
(四)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理子女入学;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参加本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社保补贴,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可申请入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申请跨区域婚姻登记;申请临时救助服务;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享受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免费保健服务;实行政策内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市政府确定可以享有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居住证申领与签注条件
(一)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范围。在达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
(二)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在达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的时间认定:公安机关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审验。
(三)居住证的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四、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本县(市、区)居住的人员,或者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市、区)城区居住的。
本办法所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乡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本办法所称连续就读,是指在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达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解读人:彭川
联系电话:0818-21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