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自2016年《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达市府办〔2016〕20号)施行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在加强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相继出台了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等刚性要求。
虽然2016年《规定》对推进法治达州建设、加强和规范市、县政府依法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覆盖,原《规定》有关内容和表述亦应作相应修改完善。譬如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审查提前介入”“目录清单管理”“简易审查程序”“适当性审查”等条款内容。此次修订,进一步压实了各方责任、畅通了审查路径、兼顾了审查质量和效率,有助于更好服务我市依法决策。
二、制定依据
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提前介入和风险明示。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在决策承办单位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司法行政部门可受邀提前介入;第二款规定了承办单位对探索创新事项应当在调研报告或起草说明中明示相关法律风险。
(二)目录清单管理。第七条规定了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年度目录清单开展审查工作;未列入年度目录清单的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一事一议”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再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公平竞争和安全审查材料。第八条(六)项新增送审材料要求:依法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安全审查、听取有关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需提交相关结论材料。
(四)简化审查程序。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对于非重大决策事项,本级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可以简化送审材料和审查程序。
(五)申请终止审查。第十三条第二款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在合法性审查期间,因决策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和环境等发生变化,确需暂缓决策或终止决策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终止合法性审查。
(六)适当性审查。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兼顾适当性(合理性)审查。
解读机构:市司法局
解读人:刘军
联系电话:0818—309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