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现将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市政府部门在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两个未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管辖,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二、对通川区公安分局、达川区公安分局等市政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三、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及其直属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市车管所等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管辖,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由市、县(市、区)司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