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管理,健全询价机制,完善询价流程,提高询价效率,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准确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实现项目高质量运行的有力保证,也为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供准确依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达州政府工程询价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参询单位)配合开展询价。已明确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使用单位需派人参与询价。询价结果经市财政局会同参询单位审核后作为项目预算批复和招标的最高限价。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同一工程原则上只询价一次。
第二章 询价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达州市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下列固定资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一)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专项债和项目配套融资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七)其他应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三章询价内容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的内容主要是指《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设备)。
在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新增投资项目中暂估材料(设备)涉及询价的,按照1号文件和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需完善相关变更审批、新增投资等手续后方可提出询价申请。
第四章 询价方式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询价方式:
(一)现场询价。询价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到市场实地咨询、了解材料(设备)价格。
(二)网络询价。使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了解材料(设备)价格。
(三)电话询价。通过电话咨询经销商或生产厂家材料(设备)价格。
(四)其他方式询价。根据项目情况,可采用数据库、函询、委托第三方等其他方式询价。
第五章 询价程序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询价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询价申请;
(二)市财政局向达州政府工程询价中心下达询价任务;
(三)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达州政府工程询价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开展询价;
(四)项目业主单位在现场询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收集、汇总整理询价数据,由各参询单位进行审核;
(五)各参询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牵头汇总;
(六)市财政局将牵头汇总的初步询价结果反馈至项目业主单位;
(七)项目业主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反馈的询价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各参询单位签章确认的询价结果反馈市财政局;
(八)市财政局收到各参询单位签章确认的询价结果后,及时出具询价报告。
第六章 职能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询价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管理制度,监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工作;
(二)指导达州政府工程询价中心开展询价工作;
(三)负责协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四)审核询价结果并出具询价报告。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询价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询价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询价所需相关资料,包括询价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相关批复(立项批复、概算批复等)、项目基本情况表(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地址、项目进度、资金来源等)、询价清单(含详细的材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数量、单位、暂估金额、功能描述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组织相关参询单位开展询价工作,收集、汇总整理询价数据报参询单位审核;
(三)将市财政局反馈的询价结果经各参询单位签章确认后反馈市财政局;
(四)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询价报告,及时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达州政府工程询价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询价职责:
(一)牵头各参询单位开展询价工作;
(二)对询价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三)因询价工作需要,询价人员可以到项目实施地进行现场核实,并填写现场核实记录;
(四)建立健全询价复核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询价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参询单位询价人员应自觉履行询价职责,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未按程序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工作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可以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五条 各参询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供资料内容不实或虚假询价意见,导致询价结果显失公允的,或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询价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暂估材料(设备)开展询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询价相关程序可参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 使用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以及非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