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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5

 

达州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

激励约束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31号),推动完成国家、省下达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对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目标任务完成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和排名考核。

(一)目标考核。

水生态环境质量年度目标考核:责任断面完成考核目标任务情况和丧失使用功能(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考核: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排名考核。

水生态环境质量按月排名考核:对全市各县(市、区)每月水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折算结果进行排名考核(水生态环境综合指数排名和综合指数改善幅度排名各占50%权重,若最终排名相同,以综合指数排名优先)。

环境空气质量按月排名考核:对市辖区(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5个县(市)(万源市、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每月进行排名考核,考核指标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折算的平均排名(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和综合指数改善幅度排名两项指标,各占50%权重,若最终排名相同,以综合指数排名优先)。达州东部经开区待完善空气自动监测体系后再纳入市辖区排名考核。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县(市、区)目标考核结果予以目标考核激励约束资金支持,并根据各县排名考核予以扣罚或奖励。

(一)目标考核激励约束资金分配。

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水生态环境和环境空气基本因素以及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水生态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各占50%权重)。其中:水生态环境基本因素为下达各县(市、区)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环境空气基本因素为下达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均占50%权重)。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全额获得目标激励约束资金;未完成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获得目标激励约束资金,并按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扣罚地方财力。未全额激励的目标激励约束资金和扣罚资金用于激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

(二)排名考核扣罚或奖励。

1.水生态环境质量扣罚或奖励:对全市排名前二位的县(市、区)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对排名后二位的进行扣罚,倒数第一名的扣罚15万元,倒数第二名的扣罚10万元。扣罚资金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县(市、区)。

2.环境空气质量扣罚或奖励:对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折算的平均排名前两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15万,第二名奖励10万;倒数第一名扣减15万元,倒数第2名扣减10万元。扣罚资金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市辖区捆绑作为一个考核对象,以主城区国控站点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与其余五县(市)参与考核。

第四条  排名考核扣罚资金须从地方财力支出,不得用目标激励约束资金抵扣。扣罚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对县(市、区)进行扣罚或奖励。

第五条  目标激励约束资金全额用于各县(市、区)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和规划方案编制等方面支出,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机构基本支出等。

排名考核扣罚或奖励资金,由各地自行统筹用于环境质量改善相关工作支出。

第六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要加强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问题。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出现问题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情节严重的调减或暂停安排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达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考核办法》(达市府办〔202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