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
关于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集中参保缴费期后
参保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高新区社事局,达州东部经开区公共服务中心,高新区税务筹备组,经开区税务筹备组:
按照《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 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现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参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全面摸排春节期间返乡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情况,建立参保台账,强化动员引导。于2023年1月16日至1月31日期间,为未参保的返乡农民工提供临时参保服务,确保不因常年在外务工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障。2023年1月16日至1月31日参保个人缴纳350元,自 2023年1月1日起享受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普通居民参保个人缴纳 350元,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7月1日起,普通居民参保个人缴纳 960元,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居民因复员退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特殊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后办理参保缴费的,按照《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达市府办〔2019〕42号)相关规定执行。新增的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重点人员,参保缴费按照《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进一步做好重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达市医保发(2022〕33号)相关规定执行。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