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22年11月8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1月18日市长严卫东签署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为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增强部分条款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将《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内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额度作区分,有利于使处罚达到预期的效果,更好地规范单位和个人在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时的行为;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有利于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良好的基础。
解读机构:市司法局
解读人:尹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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