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金)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5号),制定了《达州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20〕11 号)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促进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高质量发展等的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的决策部署,用于落实《达州市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十四条措施》(达市府办发〔2022〕5号)所确定的补助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研发、商贸流通等单位;中医药相关医疗机构、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中医药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持有人和文创产品作者等。
第五条 支持县(市、区)创建中医药强县,加大中医药综合改革力度。做强“秦巴药库”,重点发展达州道地品种、特色品种。对到达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给予补助。
(一)对成功创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市、区)、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创建工作经费补助。
(二)对成功创建为全省中医药强县(市、区)、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创建工作经费补助。
(三)对成功创建为达州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秦巴药乡”的乡镇,按40万元、30万元、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建工作经费补助,同一乡镇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建设一批中药材生产基地,打造一批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培育一批中医药产业龙头企业。对到达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
(一)对新建或改造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建有溯源体系,集中连片达300亩以上且总投资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达到GAP标准的再增补补助金额的50%。
(二)对新建的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建有溯源体系,面积达到50亩以上且总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达到GAP标准的再增补补助金额的50%。
(三)对中成药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中成药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对中药饮片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获得中药材新品种登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个一次性补助。
(七)对中药材品种获得川产道地药材备案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个一次性补助。
(八)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给予10万元/个一次性补助。
(九)对新建或改扩建的中药材规范化产地初加工企业和中药材提取物企业,按设备投入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中医药企业做大做强,对总部经济在达州的企业,按被兼并重组企业第三年营业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一)支持中医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对社会办中医诊所连锁经营3家以上的,每新增1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支持中药新药、中医药诊疗设备、生产设备、中药大健康产品研发和引进。对到达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
(一)对新获得国家批准文号并在达州转化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中药创新药500万元/个,中药改良型新药250万元/个,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150万元/个,同名同方药及天然药物100万元/个。
(二)对新获得中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达州转化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Ⅱ类医疗器械100万元/个,Ⅲ类医疗器械200万元/个。
(三)对以中药材或中药材提取物为主要成分研发的大健康产品,新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并在达州转化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保健食品补助50万元/个;中兽药补助50万元/个;化妆品(日化用品)、消毒用品补助20万元/个。
(四)对引进的中成药、中医医疗器械、中药化妆品(日化用品)、消毒用品、中药保健食品、中兽药等并在达州注册、生产的企业,引进产品单品种产值达5000万元/年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个一次性补助。
(五)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在达建立中医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经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经批准同意,设立中医药研究中心、孵化中心、文化宣传推广中心等市级科研平台,给予30万元/个的培育经费补助。
第八条 支持创建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和建立院士工作站,促进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对到达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补助。
(一)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传承基地、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创建为中医药文化特色街区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对在达建立院士、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的,给予建设单位8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达建立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青年岐黄学者)传承工作室的,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达建立全国中医学术流派工作室的,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一次性补助。传承工作室建设周期为3年。
(三)对宣传达州中医药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励的文创产品、文艺作品、科普作品,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支持将中药材种植纳入特色农业保险范畴,引进风投基金参与中药研发和企业培育。对到达下列条件的县(市、区)或企业给予补助。
(一)对将中药材种植保险纳入特色保险范畴的县(市、区),给予保费(财政补贴部分)10%的补助。
(二)对新投资达州中医药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中医药类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事”的要求,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符合《达州市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十四条措施》补助条件即可兑现的项目采用据实据效法。
(二)按照“竞争立项、择优扶持”的方式确定并安排资金的项目采用项目法。
(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中医药类项目采用特定法。
第十四条 由市中医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法定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申报指南,严格组织各类项目资金筛选、核实、报送工作,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信息真实、合法合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市级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料直接报送市中医药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中医药局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政策,组织专家评审申报资料,市财政局复核后,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出绩效目标。
评审专家组由市财政局、市中医药局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由市中医药局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及市级相关企业(单位)。各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支付到位。
第十八条 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9月底前,市级财政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完毕。年末该专项资金尚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中医药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监管。
第二十条 市中医药局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和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中医药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调整、退出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医药局于当年11月根据下年度总体规划、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结合次年财力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中医药局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市中医药局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实现。
项目单位、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市中医药局。市财政局对市中医药局绩效评价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市财政局依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规模,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较差,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市中医药局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项目实施期限超过预计完成时间2年以上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市中医药局、市财政局收回资金。市中医药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