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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7


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动,借鉴试点地区经验,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打通岸上和水里,排查整治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各类排污口,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逐步构建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明确责任,差别管理。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入河排污口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渠江、巴河、州河、前河、中河、后河、明月江、铜钵河8条主要河流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规模以上规范化,规模以下减量化原则分类实施。

(三)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实现看得见、可监测、有监控,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范围对象。

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原则上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各地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集聚、排污突出、环境风险高的生态敏感区域。

(二)重点任务。

1.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掌握全市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2.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在排查基础上组织开展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3.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查边测原则,了解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4.开展入河排污口问题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确保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三)技术要求。

1.资料收集要求。收集各地行政边界资料、水系相关资料、已有排污口资料、水环境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资料,市政污水及雨水管网资料以及沿河排放源信息等资料

2.排查要求。入河排污口认定标准:按《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分为4个大类15小类。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运用快检或取样检测的方式,灵活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水质评价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实行。

3.整治要求。根据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结合现场排查及取样检测结果,将入河排污口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具备监测条件可以认定为非排污口及已确定废弃的排污口。第二类:排查期无污水或不具备采样条件的排污口,应进行更大范围、尺度的深入溯源。若确认上游无污染源,按第一类处理。若上游存在一定风险污染源,对污染源进行采样和检测。第三类:正常使用中的排污口。工业企业、工业集中区、城镇生活等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满足其排放标准。若排污口样品检测数据单项指标略超标准值,进行重新采样与复测,重新核定类别。

具体整治方案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类别展开。第一类:申诉为非入河排污口或按要求拆除并申请销号。第二类:根据现场核查结果,重新归入第一类或第三类。第三类:若水质数据符合标准,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设置标志牌;若水质数据超标,应进一步核实排污口上游是否有污水混入或非法排污,实行立行立改,整治达标后设置标志牌

(四)工作安排。

1.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于202210月底前制定完成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2.全面摸底排查。收集整理入河排污口各类相关信息资料,组织人员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于202211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并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

3.开展溯源监测。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于202212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

4.实施分类整治。对需要重点整治的排污口,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每个排口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对问题简单、整改难度小的排污口,按照边查边治、立行立改原则完成整治。在试点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的基础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5.资料整理总结。各地完成本辖区河段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后,整理入河排污口位置、坐标、类型、溯源、监测结果等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形成全市入河排污口信息资料和整治方案。

6.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县(市、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五)任务分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根据入河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2.市生态环境局。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溯源、监测工作,组织全市编制、报批和实施整治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并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3.市经信局。负责统筹涉及规上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废水治理和排放相关工作。配合对上述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监测,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主管行业内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落实整治工作台账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

4.市财政局。保障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经费。

5.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统筹地质勘查企业的废水收集治理和排放相关工作。配合对上述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监测,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主管行业内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落实整治工作台账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

7.市城管执法局。对于全市范围内确定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负责配合整治主体做好指导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

9.市水务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11.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涉及自然保护区(地)内废水污染治理和排放相关工作。配合对上述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监测,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主管行业内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落实整改工作台账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

12.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各地涉及煤矿企业的废水收集治理和排放工作。配合对煤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监测,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主管行业内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落实整治工作台账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

13.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废水收集治理和排放相关工作。配合对上述排放口开展溯源、监测,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落实整治工作台账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进行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解决环境突出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要求,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统筹纳入河长制重点工作内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控制入河排污,不断改善河流水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地要有力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大在人员、资金、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及时将排查监测整治等经费纳入财政资金保障,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拨付到位。要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规范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日常巡查管理。要持续探索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各流域水质稳定达标。

(三)明确规范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全面查清可能存在的各类排污口。要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方法,反复校核,确保科学高效。要充分利用这次集中整治契机,及时查处违规设置排污口行为,对私设排污口立即封堵,要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监管要求,对未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的工业企业、城镇及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限期完善审批手续,限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