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日
达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30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市与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市、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达州建设、筑牢嘉陵江生态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监测、市级饮用水源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控、省控、市控站点基础条件保障、县级及以下饮用水源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县(市、区)安排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及其基础条件保障与运行维护、县(市、区)及其部门委托实施的各类环境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上级安排的各类环境监测任务,应该由市级事权承担的,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应该由县级事权承担的,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与督察。
将市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和全市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制定的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执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迎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工作、市级推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等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迎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工作、县(市、区)推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等工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市级权限内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建设及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市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地块名录的制定,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安排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和监管,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及相关能力建设,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县(市、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县(市、区)生态环境人才队伍管理,县(市、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级统筹,争取上级财政加大对渠江、巴河、州河、前河、后河、中河、明月江、铜钵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
将县(市、区)范围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并争取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将县(市、区)范围内的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安排研究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县级政策、措施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与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级、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强化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生态环境相关规章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和省级改革部署,以及我市实际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