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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1224日通过,并于202265日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明确相关部门执法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职责部门

1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此条款由生态环境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条款由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关部门按照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由市场监管部门、海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对生产、进口、销售淘汰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3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此条款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4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此条款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5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此条第一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6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此条款由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涉及广场、公园、街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7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此条款由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涉及广场、公园、街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8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此条款由市场监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余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