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新增3种可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情形。
据悉,之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个月(含)以上未再就业的;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目前,在此基础上新增了3种可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情形,分别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买拍卖住房。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条件及额度:
(1)改造竣工后一年内申请。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改造小区分摊费用。
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建设部门出具的改造文件原件1份;
(5)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6)费用分摊表原件1份;
(7)缴款票据原件1份;
(8)本人的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提取条件及额度:
(1)取得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证明文件原件1份;
(4)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5)购房款票据原件1份。
(6)本人的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
购买拍卖住房提取条件及额度:
(1)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
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3)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1份;
(6)购房款发票原件1份;
(7)本人的银行I类储蓄卡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