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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3


达州市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运动员在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四运会)上奋力拼搏、再创佳绩,为达州市代表团争得更多荣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十四运会周期内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达州市参加省十四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和单位。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主要依据在省十四运会周期内所作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成绩的归属,按照谁培养、谁输送、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在省十四运会周期内表现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单项比赛。获得单项比赛1—8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0.8万元、0.18万元、0.16万元、0.14万元、0.12万元、0.1万元。

(二)集体项目。获得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曲棍球)比赛1—8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12万元、9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1.8万元、1.6万元、1.4万元,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

(三)体育道德风尚奖。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称号的,每人奖励200元。

第八条  奖金分配比例

单项和集体项目所获奖金40%奖给获奖运动员、40%奖给运动员(队)的主管教练,10%奖给运动员(队)启蒙教练、10%奖给领队、队医等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赛风赛纪,损害达州市代表团形象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其所有参赛名次奖金,并由主管单位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为我市争得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承担我市参加省十四运会项目布局并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颁发贡献奖。

第十二条  凡代表达州市参加省十四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按照达州市艺体特色示范学校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所带运动员在参加省十四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优先参与职称评聘和岗位晋升;非财政供养人员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体旅游、教育部门考核招聘为体育教学、训练、科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在省十四运会中获得市政府奖励的单位,在评选先进集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市政府奖励的个人,在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晋级。

第十五条  对省十四运会中的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算方法,按照相关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和成绩册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经费在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