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达州市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运动员在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四运会)上奋力拼搏、再创佳绩,为达州市代表团争得更多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十四运会周期内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达州市参加省十四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和单位。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主要依据在省十四运会周期内所作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成绩的归属,按照“谁培养、谁输送、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在省十四运会周期内表现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单项比赛。获得单项比赛1—8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0.8万元、0.18万元、0.16万元、0.14万元、0.12万元、0.1万元。
(二)集体项目。获得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曲棍球)比赛1—8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12万元、9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1.8万元、1.6万元、1.4万元,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
(三)体育道德风尚奖。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称号的,每人奖励200元。
第八条 奖金分配比例
单项和集体项目所获奖金40%奖给获奖运动员、40%奖给运动员(队)的主管教练,10%奖给运动员(队)启蒙教练、10%奖给领队、队医等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赛风赛纪,损害达州市代表团形象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其所有参赛名次奖金,并由主管单位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为我市争得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承担我市参加省十四运会项目布局并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颁发贡献奖。
第十二条 凡代表达州市参加省十四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按照达州市艺体特色示范学校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所带运动员在参加省十四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优先参与职称评聘和岗位晋升;非财政供养人员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体旅游、教育部门考核招聘为体育教学、训练、科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在省十四运会中获得市政府奖励的单位,在评选先进集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市政府奖励的个人,在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晋级。
第十五条 对省十四运会中的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算方法,按照相关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和成绩册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经费在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