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五)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该食宿支出不计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背景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自1995年起,四川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出台了《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规定每年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2015年,人社部下发《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明确要求各地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稳慎把握调整节奏,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根据人社部的通知,四川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相应调整为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精神,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通行比较法三种方法测算,通过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同意,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50元调整为19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4元调整为21元,从2022年4月1日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