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达州中心城区户外广告
和招牌整治的通告
〔2022〕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达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凤西街道办事处、凤北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复兴镇、双龙镇、东岳镇、罗江镇、磐石镇、蒲家镇;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街道办事处、明月江街道办事处、赵家镇、百节镇,达州高新区河市镇、金垭镇、幺塘乡、石板街道、斌郞街道。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擅自在建筑物楼顶、墙面和报刊邮亭、道路、桥梁、交通护栏、供电、通信、绿化等设施上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三)破损、陈旧、残缺、用字不规范、不文明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招牌。
(四)临街商业门市门柱、梯步、橱窗等上张贴、悬挂、喷涂的“牛皮癣”小广告。
(五)除行业(如银行)规范设置外的其他刀旗广告。
(六)临街门市遮雨(阳)棚(篷)。
(七)长期空白闲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八)建筑工地不全、破损、脱落围挡广告。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标准的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设置技术规范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上述各类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整改或者拆除(清除)。逾期未自行整改或自行拆除(清除)的,将依法予以代为清除或强制拆除,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者要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形象,主动配合拆除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和招牌,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移送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