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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达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财规[202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范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达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9269)和《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知促发〔201924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达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达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促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实际,设立达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达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资助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对专家、中介机构和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查,提供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材料和数据;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分配和使用绩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项目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不高于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50%的资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支持重点产业中高价值知识产权项目实施及其产业化,对支持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企业选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金融产品,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在企业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贷款利息资助标准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知识产权运用和促进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势单位,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势单位的分别给予资助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

(二)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资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获得市级以上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立项支持的企业,给予资助5万元;

(四)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资助5万元。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多个资助标准的,同一年度只按最高资助标准资助一次。

第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及维权援助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新设专利代理机构及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一年内专利代理达到10件以上的,给予资助3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维权成功的,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在境内维权成功的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在境外维权成功的每件最高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已享受相关资助政策的,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三章资助办理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知识产权资助年度预算安排,在每年2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

资助申报时间为每年31日至430日,申报的资助对象为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助情形,并应当按照申报通知或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初审合格申报事项组织审查,并将拟资助项目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资助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应责任。需收回专项资金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1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