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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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1190号)精神,经达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2112月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15/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15/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00/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40/月。请按照此标准执行,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