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1〕190号)精神,经达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21年12月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1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15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40元/月。请按照此标准执行,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