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防范违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处理对象是指经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第三条处理对象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处理。
第四条认定处理对象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业务限制处理: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
(二)伪造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三)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明显超出或低于市场价格,未能真实有效地反映房屋价值的房地产中介评估公司;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纳入缴存单位业务限制处理:
(一)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
(二)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三)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四)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
(五)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纳入缴存职工业务限制处理: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不动产登记证件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
(四)贷款后出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的职工;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八条公积金系统业务限制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公积金中心在归集、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业务限制处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职工业务限制处理的,应将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对确定为缴存单位业务限制处理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对外公开。业务限制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及时更新。
第九条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业务限制处理。
第十条纳入业务限制处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纳入业务限制处理的缴存单位,在3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二条纳入业务限制处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被纳入业务限制处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四条合作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予以解除限制。
第十五条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予以解除限制。
第十六条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予以解除限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达市金管委〔2020〕3号文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