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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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 实 施 意 见

达市府发〔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66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县(市、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以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中村居民为重点的城市稳定就业定居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规律、统筹推进。坚持从我市市情出发,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农业人口转移趋势,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合理预计人口转移规模,科学规划和优化财政支出安排,促进人口转移与城镇化发展协调推进。

(二)创新机制、扩大覆盖。改变主要依据户籍人口配置公共资源的方式,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精准施策、促进均衡。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和县(市、区)财力差异,以及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适当增加其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困难县(市、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经济发达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调整支出结构,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市、县(市、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统筹考虑各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补,调动各县(市、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五)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力性转移支付挂钩机制

1.实行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与持有居住证人口挂钩。充分考虑各县(市、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的财力保障。各县(市、区)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2.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市财政要统筹省财政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各县(市、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适应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加大的新情况,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中职教育的权利。市级财政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并分配到县(市、区),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全面落实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政策,资金分配要向接收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倾斜,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2.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县(市、区)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各项标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居住证持有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市内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与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3.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快推动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对农业转移人口,继续执行全省统筹城乡的养老、工伤保险政策。继续执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4.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市级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重要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免费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对农民工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行农民工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引导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三)提升城镇功能和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城镇功能提升,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和乡(、街道)给予重点支持。各县(市、区)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四)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推进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五)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多权同确,按时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等权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收益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充分保障农民的受益权。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六)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责任共担、适度均衡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加大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切实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

(七)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人口流入地要切实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城乡政策制度衔接,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负责市民化具体实施工作,要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努力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财政部门要整体把握和指导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实施和推进。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专项领域相关工作。

(三)强化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向农村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