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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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 通 知

达市府办〔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含病死畜禽产品,下同)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知识宣传;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引导,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确认、无害化处理补助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加强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做好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统筹解决辖区内无害化处理费用。

(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畜禽养殖、调运、隔离、屠宰、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动物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检疫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全程监管制度;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业规划和管理制度的制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餐饮饭店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防止病死畜禽产品流入生产加工企业、市场、餐饮饭店。水务部门负责将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打捞上岸,交由农业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加强监管,并在税收、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教学、科研、诊疗活动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主体责任,履行报告义务,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统一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的产生、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环节要建立台账等相关记录。

二、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贴、保险联动的原则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督的要求,建设市级无害化处理厂1个、无害化处理收集网点17个(大竹县、渠县、宣汉县各3个,达川区、通川区、开江县、万源市各2个,达州经开区交达川区收集网点)。收集网点的规划建设由各县(市、区)负责。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畜禽规模饲养场,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应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等资源化利用模式。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支持政策

(一)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严格落实生猪散养农户、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国家现行规定80/头,不可食用生猪产品90公斤折算为1头);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禽兔犬猫等5/只、羊80/只、牛500/头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费用的70%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20%补助收集(暂存)点、10%补助病死畜禽提供者。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中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足额保障到位。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

突发动物疫情、强制免疫死亡的畜禽,江河湖泊和城乡乱扔乱弃的动物尸体、执法检查发现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依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扶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规划建成的市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经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对所购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规划建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网点及其无害化处理专用设备、专用车辆和运行费用,由各县(市、区)给予解决。

(三)落实保险联动政策。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开发满足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实现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全覆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相结合,保险机构现场取证、定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死因鉴定,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要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和补助经费发放等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作有序规范。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工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从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管平台,开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场、收集(暂存)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各环节管理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加强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建立病死畜禽奖励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1731日起施行。本通知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通知作出修改、废止、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已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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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