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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17

达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和省环保厅等六厅(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环发〔201236号)精神,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PM2.5NOX(氮氧化物)排放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鼓励黄标车淘汰报废制度,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构建全市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会化运营机制,规范环检机构管理。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和报批工作。加快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社会化运营机制,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怠速法检测体系升级为简易工况法检测体系。检测场站建设实行社会化运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原则,凡符合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且符合《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可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计量认证,由省环保厅评审通过后颁发委托证书。

(二)完善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机动车年检管理。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审核内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测费。机动车环保检测周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通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

(三)完善检测维修(I/M)制度,开展超标车辆整治。通过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事尾气治理维修企业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擅自扩大维修经营范围、不严格按照经营许可项目开展维修活动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抽检。道路抽检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污染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停放地抽检由环保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督促车主或使用者进行维修治理。

(四)制定鼓励淘汰政策,加快淘汰黄标车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并由公安部门办理登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研究制定我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策,加速黄标车淘汰。

(五)改善燃油品质,加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加强对我市车用燃油生产企业的运输、储存、销售市场的监管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测,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国标准。20145月底前,完成我市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并依据《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标准进行验收;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严格环评审批,同步建成油气回收装置,执行油气回收相关标准。

(六)加强新车污染控制,完善机动车污染监管信息网络。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跨省(市、州)转入的车辆,凡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本市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转入手续。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不到国排放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不到国III排放标准的,禁止在本市办理转入登记。切实加大对机动车经销商的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我市销售的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加大推动清洁汽车发展的力度,扩大在公交、出租等方面的应用。2014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建设。通过对环保检测监控、环保标志管理等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实现数据共享,搞好数据发布,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三、任务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开展机动车环检的机构进行环保资质初审,并报省环保厅对其进行资格委托;负责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研究制定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政策;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负责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负责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后);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服务性收费标准;配合市经信委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服务性收费标准,并做好对环检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和专项建设经费保障。

市经信委(市能源办):负责协调中石油、中石化驻达企业向总部争取符合国标准的成品油供应我市,保障我市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步实施;负责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按方案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一、二类)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负责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负责营运车辆排放检测定期审验工作,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检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通过定期审验;会同市环保局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协助市环保局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并提供维修企业和车辆维修情况相关信息

达州质监局:负责对生产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对机动车环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机动车环检机构在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经信委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销售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协同环保等部门对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确保销售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负责依法对申请承担机动车环检的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新车上户、外地转入车辆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负责做好新车上户;负责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负责将机动车环保检测纳入年检管理;负责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检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关车辆环保信息。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达州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联合召开一次机动车数据会审会,根据数据变化情况,适时启动调控措施,有效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二)加强宣传教育。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共同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大力倡导少开一天车绿色出行等活动,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同时,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平稳推进。

(三)加强目标考核。按照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两项整治(洲河污染和城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业绩考评,推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21110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按程序对本方案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