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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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我市位于大巴山弧形构造中段南侧与川东新华厦系构造的复合交接部位,地势由北西向南东倾斜,山区地貌约70%,丘陵地貌约30%,海拔在300-2432米之间,相对高差较大,“V”字形冲沟发育,地形坡度一般在25以上,复杂的地貌为地质灾害的形成提供了能量转化条件。近年来,我市年总降水量在1100-1300mm,个别县(市)达1800mm以上,且集中在6-9月,集中的降雨或大暴雨较多,加之近年我市人为工程活动频繁且分布较广,防范工作相对滞后,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发多发。截至2011年底,全市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1823处,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大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我市地质灾害呈现出点多面广、规大、成灾快、暴发频率高、延续时间长等特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结合实际做好充分准备。

二、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及应急等体系为核心,增强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四)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合理避让、积极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切实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责任,及时落实责任单位的防范治理措施;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地质灾害防治这个重点,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系统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基本完成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避让搬迁工程,消除地质灾害威胁;对其他隐患点,提升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水平,使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基本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和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明显减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和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功能有显著提升且适应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六)全面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职,充分依靠基层群众和专业队伍,按照我市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深入、全面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加大对城镇、学校、景区、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调查评价要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其成果要满足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需要。

(七)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重要交通沿线、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及隐蔽性强、危害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定和落实监测防治措施,按轻重缓急纳入县级以上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及时采取监测预警、应急除险或转移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

(八)加强动态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要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预案,并及时将排查结果、变动情况向上级和社会公布。实行防灾预案动态管理,对预案中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发生变动的,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发现上报的隐患点要按分级负责要求,及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调查评价、勘查及动态巡查等基础工作的成果要在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和深化。

(九)抓好监测预报预警。一是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用两年时间构建起国土资源、气象、水务、通信等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在2011年建立起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面上预报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局地预报预警信息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准确性。二是完善监测预报网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在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有较大影响,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科学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对重点区域内影响大、规模大、危害大、被列为市级以上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实施远程监控等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监测;鼓励使用滑坡报警器、裂缝伸缩仪、自动雨量计等简易监测设备,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装备,提高监测人员的安保水平;要加快省到市的远程会商系统建设,及时购置、更新地质灾害分布遥感图。三是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市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应急传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迅速将预报或预警信息准确传达到基层第一线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重点加强农村山区、建设工地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采取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十)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在建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积极创造条件,政府提供公共岗位,实施汛期地质灾害专职监测人员制度,完善群测群防员选聘、公示制度和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补助金额及时发到群测群防员手中。市、县(市、区)、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乡、村干部、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市、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干校要组织重点地区党政负责同志、中小学校负责人等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做好公告和标志警示工作,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大力推进主动避让。根据地质灾害主动预防避让工作需要,多方筹集避险场所建设资金,支持开展多方位布局、多功能建设、多途径利用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避险场所场地选址、房屋建筑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行主动预防避让,在重要转折天气过程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大力推行生活补助制度,对提前主动避让至安全地带的群众给予补助。

(十二)深入开展综合防治。加快实施达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专项规划,抓紧启动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构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务、农业、安监、林业、气象等部门,统筹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地灾易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通过落实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度提高我市人口密集地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十三)严格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力推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公示、告知、督查、承诺制度,切实做好农房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将评估结论与防灾措施建议落到实处,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完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的管理、考评制度,规范评估行为,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

(十四)加快实施避险搬迁。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点选址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工作,多渠道争取和统筹使用资金,适当提高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大群众工作力度,相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

(十五)有序开展工程治理。加大向上级争取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力度,做好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基础工作。对隐患明显、一时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开展应急排危除险。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加快开展工程治理。要充分发挥我市地勘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六)加强重要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按照职能职责划分,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明确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落实工程治理和主动预防避让等措施,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相关属地政府应对应急抢险工程涉及的征地、补偿等工作进行积极协调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十七)科学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达州市地质矿产专家库,加强以专业地勘单位为主体的工程队伍、专家科研队伍和业务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并听取专家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要加强对达州群发性泥石流、复杂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提高应急处置的主动性、实效性。

(十八)努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让等防灾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场镇、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汛期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果断采取应急措施。要不断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年度气象信息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必要的救灾物资和医疗救护用品储备,组织开展针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十九)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应急处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驻达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及其他力量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四、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健全协作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公路(乡道、村道由乡镇、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电监部门要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生产生活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在建工程及其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扶贫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改革、科技、教育、民政、铁道、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向上级争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特别是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关心他们的成长,加强劳动保护,解决具体问题,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待遇水平,强化工作保障。对长期在地质灾害防治一线工作和地质灾害科研方面取得成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

(二十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向上级争取经费和项目,加大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的组织管理、灾害监测与治理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远程监控系统等先进技术设备,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加强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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