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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4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61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              

 

 

○○八年四月十六日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缴存人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依照本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缴存人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拆迁房等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合同生效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二)用于购买再交易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三)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70%,且按合同协议中房屋产权共有人各自所占房屋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须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办理。

(一)申请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的,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余额;

(二)申请每年度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三)购同一套住房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该套而借用的住房贷款。

第十条 凡是符合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只能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缴存年度的余额内提取。

凡有逾期贷款的缴存人,不得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凡累积逾期贷款三期(含三期)以上的,二年内不得申请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每年提取一次(12个月),提取额度为每月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30%部分乘以12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包括缴存人的父母、子女。

重大疾病是指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地震、山体滑坡、洪灾、重大交通事故等。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并按以下各条款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一)缴存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缴存人购买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有关部门的建房批文等;  

(三)缴存人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时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缴存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建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缴存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修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缴存人及配偶收入证明、支付房租凭据等。

第十九条 缴存人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缴存人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达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达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非配偶继承的还需提供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二十三条 非本市户口缴存人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本市户口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调令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被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管理的缴存人,凡一年后(含一年)未重新就业,又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及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凡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第三十条  提取证明及相关提取凭证的复印件均必须符合A4标准格式。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凭提取凭证及《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现金支票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61日起实施,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