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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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 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8〕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087号)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夯实基础,加强监管,市政府决定深化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化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和前移的重要措施,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落实到基层的保证,是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义,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活动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建设工作,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通过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夯实基层基础,达到防范和减少各类责任事故发生的目的。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级要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健全乡镇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规范乡镇安全监管委托执法,强化乡镇安全监管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每年三分之一的乡镇完成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2008年至2010年,利用三年时间全市所有乡镇完成规范化建设,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秩序。各县(市、区)于每年525日以前将当年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乡镇名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374049)。

(二)强化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好年度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建设责任,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目标,从领导责任、行业部门责任、监管责任、业主责任四个层面,逐级签订责任书,并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紧密挂钩,做到建设工作有实施计划,有工作目标,有检查考核,保证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好该项工作。县(市、区)、乡(镇)领导分片包干,定点帮扶。各县(市、区)要把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畴。

二、加强组织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重点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从组织、编制、人员、待遇、办公条件、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保证,着力提升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安全执法和安全检查能力。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乡镇必须设置安全监管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办)。安办要做到八有,即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所必需的装备和设施。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专管人员。各乡镇安全专管人员编制在乡镇现有编制内调剂使用,公务员编制紧张的乡镇可使用事业编制,数额由各县(市、区)编委核定下达。特大或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4名,较大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名安全专管员。安全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聘请安全协管员。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可以明确一个县级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对口帮扶,给予工作上的指导和物资上的支持。乡镇安办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人员培训。要调整充实安全监管人员,选配好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懂政策会管理的同志充实到安监岗位,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依法行政。乡镇政府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委会(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监管人员行政执法和业务知识的指导,督促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监管

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直接面对广大企业和群众,是安全生产监管最基层、最基础的工作。对此,基层安监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一)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生产责任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明确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乡镇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建立14项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和11项安全生产监管台帐。并在不断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台帐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工作。安全生产基本制度要适应新情况、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安全管理台帐要做到基本齐全,并建立健全辖区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建立基本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并随情况变化不断进行更新,做到如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出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加强服务指导和宣传教育。要为企业和基层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平衡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把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传达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把基层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反馈。加强宣传教育,运用各种手段和形式,加强对群众的安全知识、安全法规教育和事故应急救援教育,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做好验收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为检验建设工作的实际成果,每年9月底以前各县(市、区)要在各乡镇(街道)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逐一进行建设工作考核。每年年底市政府对全市乡镇(街道) 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督查验收,并公布考核结果,以确保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各地对本地区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树立典型,对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以促进全市建设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市安委会将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全市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八年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川办发〔2008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

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成果,规范乡镇职能调整后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为全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省政府决定深化“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

一、紧迫性和指导思想

(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安全生产事关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事关工业强省大计,是推进跨越发展的重要保证;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省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工作思路,通过5年努力,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成效显著。实践证明,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是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措施,是创建平安四川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贯彻《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意见、“一岗双责”及《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为主线;以规范乡镇安全监管行政行为,完善乡镇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制度、运行模式为核心内容;以落实工作保障,打造工作平台为着力点;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为突破口;以强化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激励约束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筑牢乡镇安全生产第一防线,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

二、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好该项工作。市 (州)、县(市、区)级领导分片包干,定点帮扶。把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市(州)人民政府也应给予相应支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把握进度,强化督促指导,加强检查验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协调落实编制、场所、经费、装备;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合力;健全乡镇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提高常态监管效率;规范乡镇安全监管委托执法,加大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强化乡镇安全监管目标管理。

 2008年起,每年全省三分之一的乡镇完成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到2010年末,全省所有乡镇基本完成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秩序,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为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四川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

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健全监管机构,构建监管体系

(一)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协调机构。各乡镇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乡镇政府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委员会主任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乡镇长(主任)、相关副乡镇长(副主任)、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能是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全面指导和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乡镇其他安全生产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安全监管办事机构负责。

(二)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办事机构。各乡镇必须设置安全监管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 “安办”)。安办要做到“八有”,即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乡镇安办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施。

(三)充实和稳定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专管人员。各乡镇安全专管员编制在乡镇现有编制内调剂使用,公务员编制紧张的乡镇可使用事业编制,数额由各县(市、区)编委核定下达。特大或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4名、较大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名安全专管员。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聘请安全协管员,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在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

(一)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2.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居(社  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4.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编制和完善乡镇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6.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已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管理,督促监控整改事故隐患。

7.负责对辖区内“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排查、报告和打击工作。

8.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9.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10.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按照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2.提出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建议。

3.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    问题的办法。

4.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当地安全生产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监控整改事故隐患。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乡镇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其他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接受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三、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一)乡镇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对乡镇有关部门、村(居)及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和提拔任用的重要指标,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严格事故查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坚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因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继续坚持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

 四、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档案管理

(一)建全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各乡镇应建立以下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特点进行细化完善。1.乡镇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工作例会制度。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分级检查制度。5.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6.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8.事故应急救援制度。9.安全生产值班制度。10.乡镇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11.安全生产奖励制度。12.安监人员劳动保护补贴制度。13.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14.县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制度。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乡镇安办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如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2.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3.道路、农村客运站点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台账。4. 境内在建项目安全及危房安全监管台账。5。民爆物品使用台账。  6.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台账。7.特种设备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台账。8.自用船发证管理台帐。9.地质灾害及水利设施安全监管台账。10.安全生产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整治记录、事故报告处理记录)资料。11.安全监管联系对象分布图。

五、完善委托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把乡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乡镇渡口码头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某些执法权委托乡镇相应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完善。体现基层安全监管“权责一致”,有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第一防线作用。

受委托执法的相关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证件,严格按照县(市、区)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执法行为。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违法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接到举报不报告、不调查核实处理的,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办的,无依据乱实施行政处罚和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侵犯企业合法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对象尽义务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抓住重点领域,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农村道路客运、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

(二)乡镇市场安全。建设规划要功能分区合理,有配套安全设施,消防安全通道符合要求,消防栓等安全设施完整有效。

(三)乡镇建筑安全。乡镇拆、建房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队伍进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建。拆、建房屋要有必要的防护网(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定。

(四)乡镇用电安全。变压器有护栏和警示标志,线路规范,用电设备各项性能和指标符合铭牌标示和安全标准。严禁私拉乱    接,杜绝使用老化线路,严禁使用低压裸露电线。有效防止、坚决打击破坏和盗窃变压器、输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农机和乡镇运输车辆、自驾车辆、船舶安全。所有运输车辆、自驾车辆、农用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都要依法登记,按要求检验合格,司驾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牌无证、脱检脱审、无作业证和持假作业证等严重违章行为。无合法证照或非运输车、船不得从事客运性(经营或非经营)活动。

(六)乡镇消防安全。县级公安消防队服务范围没有覆盖到的乡镇,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发展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全面落实防灭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七)乡镇渡口和道路安全。认真落实《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合理设置和管理乡镇农村客运站点,加强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道路安全设施完整有效,事故多发路段、学校附近等重点路段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八)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定期排查治理学校危房,严禁将危房用作教室、实验室、活动室等场所;严禁组织学生下河游泳,防止淹溺事故发生;接送学生的车、船驾驶人员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公安消防、交管机构、教育部门应定期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七、强化教育培训,营造安全氛围

建立乡镇安监队伍的教育培训机制,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由省    安监部门组织指导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知    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复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优化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对行政区域内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学习和定期培训,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监管能力。

坚持开展全民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利用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宣传阵    地,有针对性的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法措施、安全知识,设立固定安全生产宣传栏,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宣传单,张贴当地农村易发事故案例挂图,向广大群众宣传用电、用气、乘车、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观念,强化安全理念,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法规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