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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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一是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二)原则:坚持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坚持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坚持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要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争议纠纷,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积极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

二、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

(三)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研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强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层行政调解工作。要对辖区内的争议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

(四)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中央及省直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要认真研究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要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要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要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

(五)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县两级行政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主管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与本单位行政管理相关的争议纠纷。要由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调解人员,并加强培训和管理。要落实工作经费、调解场所和设施,加强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行业、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规程,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要认真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六)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市、县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各地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应于200911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七)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报告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每年1210日前,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告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政府法制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报告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八)完善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为行政调解信息的报送主体,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及人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的撰写和报送工作。行政调解信息报送程序、内容和形式等,应严格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9190号)执行。信息报送时限调整为每月的5日前上报上月的行政调解信息,重大的行政调解信息应随时报送。

(九)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程。各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四、切实加强行政调解保障能力建设

(十)健全组织网络。市、县两级行政职能部门都要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具体负责对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调处,可根据行政职权分工下设若干行政调解组。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政策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士作为本单位特邀调解员。要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20091120日前,市级行政职能部门要将成立的行政调解组织,确定的调解员名单和调解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设备采购资金、教育培训经费、社会宣传经费等分别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给予切实保障。

(十二)严格考核奖惩。各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政绩档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或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深入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十三)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各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确保发生争议纠纷时能够及时介入。要通过领导接访、干部下访、现场办公等形式,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一起调处一起,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解答群众在法律、政策上的疑惑和问题,营造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十四)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争议纠纷。各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在调解争议纠纷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对经劝导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或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权利和渠道。

(十五)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各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涉及自由裁量权或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以及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或引导、促成其自行和解,确保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行政职能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相关单位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九年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