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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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函〔2009〕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全市防雷减灾工作,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地处川丘陵地区,地形复杂,气候变化多端,雷电灾害频繁出现,据最新闪电定位仪观测资料显示,年雷暴日数达60多天,属高雷击区,每年都出现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瘫痪、设备设施和建筑物损坏等雷电灾害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威胁。近年来,虽然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但仍然存在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防雷减灾意识不强;全市防雷设施落实不到位、完好率不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不强;广大农村和中小学校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不足等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判和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一)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凡新、改、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按规定进行防雷设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其图纸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二)做好重点行业和单位防雷装置的安装使用工作。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承担重要管理和控制任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力、油气供应、通信、煤矿等重要行业和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车站、娱乐场所等按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设施的人员聚集场所,要按照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安装使用防雷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年度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三)做好各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行自查,尤其是要加强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防雷安全情况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重点行业和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单位雷电灾害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雷电灾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三、加强领导,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取得实效

(一)健全机构,落实工作职责

成立达州市防雷安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气象局负责办公室工作,市防雷中心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气象部门作为雷电灾害防御的主管部门,要落实组织机构,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管,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要确保使用的防雷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做好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组织和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已投入使用各类防雷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严格技术标准和整改要求,不断提高防雷设施的雷击安全防护能力。要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

安监部门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

规划和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对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

公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配合,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保障重要计算机场地和网络系统的安全。

教育部门要把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纳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内容,落实好学校尤其是偏远农村学校的防雷安全措施的整改和完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下属企业或单位的防雷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雷设施年度检测制度,按规定申报防雷设施年度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要按照产权归属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不出现雷击安全责任事故。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灾情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告,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及时无偿地向公众播发。

(二)加强宣传,增强防雷意识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宣传学习,尤其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充分认识防雷工作的重要性和我市雷电灾害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防雷意识和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以农村和学校为重点,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防雷法规和防雷知识宣传,消除部分群众的迷信和恐惧心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变被动防雷主动防雷自觉防雷,切实增强全社会的防雷意识。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

气象、安监、规划和建设、公安和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工作秩序。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不合格又拒不整改以及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对存在重大雷击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不出现重大雷击安全事故;对违反防雷法规导致发生雷击责任事故或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