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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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9〕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在全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年九月十

 

 

 

 

 

 

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认清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更好地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有利于解决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关注民生、纾解民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为所属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所有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落实措施,努力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一)全面完成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工作目标。

1.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乡镇行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必须在930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同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从20091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缴存情况纳入各部门、乡镇的年度目标任务。对下设有代管单位的,要将其下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缴存情况缴入其主管部门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并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我市全面实现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的工作目标。今年12月份,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中心、监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缴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办,对未实现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同时扣除目标考核分值。

3.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供给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供给单位,要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供给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于年底前予以补缴到位,确保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1.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在930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以前年度职工已经扣缴而单位补贴部分欠帐的必须补缴。

3.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手续,并报国资委备案。

(三)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督促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尽早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2.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在1231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的信用等级评比、评选先进等活动,要将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秩序

1.新设立的单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录用职工,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用工单位为其办理开户或转移手续,从次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应当在发生合并、分立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欠缴的单位,欠缴部分由单位、个人按规定如数补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按规定补足应缴而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发生变化后,新单位对在职在岗职工要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纳;如已中断缴纳的,自本通知下发后尽快办理补缴手续。

3.单位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4.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等缴存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缴存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5.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强化领导,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难度大,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广泛宣传,大力推进。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各单位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明确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各企事业单位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列入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信息公开、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到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新闻媒体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度、理解度、参与度,不断增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意识和职工的权益意识。

2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编制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督促新设立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总工会要将单位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一项重要权益加以维护。市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3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组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中心、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工商、总工会等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条例》及《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