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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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切实稳定我市就业形势,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政策,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和落实积极的扶持政策

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改革发展政策,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拓宽就业领域,增加就业总量。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完善落实劳务输出政策,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城乡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落实目标责任,统筹做好各类人员的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体系。要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四)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

要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主体支持力度,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创业。完善劳动者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方面的政策体系,落实好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全民创业和回乡创业活动。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要针对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六)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促进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要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认真受理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完善政策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强化对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

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士官)、返乡农民工、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原国家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及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残疾人等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达5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需要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展期财政不贴息。已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再申请一次贷款。贷款反担保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职工人数超过100人招收登记失业人员比例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需要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展期财政不贴息。贷款反担保机制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确保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4.鼓励经办银行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5.进一步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贷款管理合作。经办银行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基数(即各险种缴费基数×60%)单位缴纳部分的60%,岗位补贴标准为单位接收1名符合条件人员一次性补贴500元。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认定企业社保补贴办法实施,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基数(即各险种缴费基数×60%)的缴费额的60%的标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实行创业补贴

对自主创业并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不断增加就业资金投入

在年初预算中市级财政安排100万元、县(市、区)财政安排不少于5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合理安排省上转移支付的就业资金,制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性计划,统筹安排就业资金。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经费来源。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各级政府要不断探索建立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专项活动,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士官)、失业返乡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实现就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二)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和专项服务活动,着力解决就业供求信息不对接、技能不适应岗位等问题。畅通大中专毕业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流动就业的渠道,认真做好家庭困难和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四)切实帮助农民工就业

强化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政策扶持,促进农民工就地就业、输出就业、返乡创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妥善处理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问题,维护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大劳务开发力度,拓展劳务协作领域,打造达州特色劳务品牌,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

(五)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

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到基层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联动机制

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做到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全民创业、促进就业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参加公益性劳动等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政策导向。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和创业等活动,积极帮助实现就业。

四、加强社会就业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对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士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提高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培训资源开展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士官)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

1.对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失业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士官),未就业已参加失业登记并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6—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上述各类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或修订。

(四)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加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投入,在扩大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规模的同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与各类企业签订协议,有组织地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和利用学校教育、在职培训、远程教学、学术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积极开展人才咨询、个人职业生涯设计、人才测评等各种人才资源开发服务。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市内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或新招聘职工、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并引导登记失业人员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督促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从2009年起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促进就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