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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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36号

市级有关部门,驻达及市属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达市府发200927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

(二)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并执行我市制定的具体办法;

(三)完善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适用范围

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具体办法

(一)参保缴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市医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2009年度为100元);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或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政府补助。按照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政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除中央、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补助外,省财政对省属驻达高校在校大学生按照所在地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市属高校在校学生按照省财政对市(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市属高校在校学生按照《细则》规定的标准足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每年每生再补助15元,其中:属城乡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由学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开支。

(三)保障方式。大学生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细则》规定执行。

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所需经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医保经办机构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起步阶段,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为《细则》中规定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学年度300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35%支付,每学年最多支付400元。以后根据基金的支付情况,逐步调整筹资和支付水平。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四)异地就医管理。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的,按《细则》规定执行。

(五)统筹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细则》执行,即每年度的9月至次年的831日。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城镇居民或新农合的大学生,自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等待期为1个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协调领导小组,做好组织发动,宣传解释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大学生参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做好大学生商业保险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的政策衔接及其相应工作,维护大学生的思想稳定和学校秩序稳定。从今年秋季入学开始,新生入校要做到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在校大学生没有参加商业保险的一律按学年度纳入,已参加商业保险的根据大学生本人的自愿选择参保。对政策转接期间突击组织办理除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商业性质的保险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建立协作机制。教育、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监察、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稳妥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教育部门要督促各高校组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制定相应的目标考核管理制度,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按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校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要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需求;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基金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及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衔接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各高校参保工作及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

(三)搞好经办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各高校的衔接,根据高校和大学生的特点,设计科学、方便、高效的经办流程,方便大学生参保就医和费用结算。今年6月底前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帮助高校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和校属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培训,搞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启动建设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网络;7月底前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完成原在校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摸底调查和新学年的参保计划,拟定大学生参保宣传资料,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发给入学新生,确保工作顺利启动实施。

 

 

 

 

○○九年六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