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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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安全检查工作的 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驻达企业:

为杜绝或减少重特大雷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明发电〔200628号)、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达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安全检查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管理,市防雷中心负责防雷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安监、建设、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开展防雷安全大检查。

二、检查范围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达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

(二)易燃易爆场所(中石化、中石油基地及井站、化工园区、加油站、油库、烟花爆竹仓库、炸药仓库、液化气站、煤矿、露天化工及重要物资仓库、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地等)。

(三)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各有关单位的计算机站(室)和网络系统以及网吧等。

(四)移动通信基站、大中小学校、医院、宾馆、会堂、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高层建筑,各企业生产厂房及12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建(构)筑物。

(五)金融保险、交通、电力、电子设备、通讯、广播电视设施等。

(六)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三、检查要求

(一)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20092—10月向防雷安全检测机构提出申请,自觉接受防雷装置安全检查。

(二)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类建(构)筑物、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信基站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油(气)基地及井站、站(库)等重大危险(点)源以及其他重点防火单位,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方能从事该项工作。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的设计必须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工程竣工后,须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四)防雷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无合法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防雷检测。检测单位对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应及时组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相关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挠、干扰防雷装置安全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