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委印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总 编 辑 朱清华
责任编辑 赵季平
编 辑 罗旭玲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电 话 0818-2101939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8〕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施  方  案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农机局)

 

为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减少达州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确保我市创模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3.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决定》;

4.达州市环保局、达州市公安局《关于在达州城区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的通告》。

二、组织领导

成立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发布有关污染防治通告以及进行监督检查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工业城市科),负责联络、协调工作。

三、整治对象

以市城区范围内(南至三里坪收费站、达渝高速公路出口、杨柳垭华川汽车厂,北至肖公庙吴家沟水厂,西至达州火车站货场、达钢钢花宾馆)机动车整治为主,对过往及流动车辆进行监管。

四、工作目标

12009年,市城区机动车尾气年检率要大于90%

2201012月底前达州市城区内80%以上的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无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五、执行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最新机动车尾气检测标准。

六、检测方式

1.年检

根据《四川省在用机动环保年检委托管理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我市城区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市环保局依法对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实施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2.路检抽检

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环保部门配合在城区主要路口(朝阳西路国粮大厦路口、南外三里坪路口、北外肖公庙路口等)设立尾气路检监测点,对机动车进行路检,在机动车停车场,由环保部门进行抽检。

七、整治措施

1.严格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禁止在我市销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新车)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车型。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要求车主必须出示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对没有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车辆,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列入年度检测,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定期检测的依据。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4.对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放《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气复检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规定到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复检。《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由市环保局统一制作和发放。机动车主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直接到市环保局办理合格证。

5.不定期进行路检。对超标排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业主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达标排放。

6.对新出厂的车辆达到尾气排放标准的,直接由环保部门发放《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在2年内尾气排放免检。鼓励公交车、私家车、货车等机动车辆燃用清洁能源。凡使用燃气的机动车,在2年内尾气排放免检。

7.凡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可采取清洗油缸、更换设备、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等方式对我市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治理,并按规范开展尾气检测,尾气超标车辆不得出厂。治理机构应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社会化服务,按标准收取治理费用。

8.对治理单位和治理产品实行准入制。治理产品使用情况由治理单位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以备核查。

9.严格车辆报废的监督管理。建立报废机动车销毁监管制度,车辆拥有单位应在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监督下,办理报废手续并销毁处理,定期通报车辆报废情况。严禁买卖报废机动车。

10.加强机动车燃料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机动车加油站燃料品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销售的燃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加大查处力度,停止其销售,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销售站(点)。

11.加强改装、维修机动车站(点)的管理。从事机动车改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规定将机动车排放达标状况纳入业务管理范围,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八、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机动车尾气治理产品的准入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发放,会同公安部门上路抽检;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和尾气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对机动车尾气的年检、路检;对年检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完善超标车辆禁行路段、禁行时间等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告,设立禁行标志,落实禁行责任。

3.市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负责对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维修企业的基本信息。同时督促各汽车运输企业制定所属车辆的尾气排放治理计划并实施,逐步推广应用高效低排放燃气技术等手段,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4.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机动车油改气计划和加气站规划。

5.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和监控系统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划拨,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的检查指导工作。

6.市商务局:负责对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管理,严禁买卖报废车辆。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更新报废出租汽车,并报商务局备案。

7.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的机动车经销商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油销售站(点)依法进行查处。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市汽车维修企业、检测单位使用的尾气检测设备进行强制检定,对不按规定检定的依法查处,同时对燃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9.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对农用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治理工作。

10.市消防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气站安全建设工作,对推广使用油改气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加强监督和管理。

九、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广电部门和新闻单位配合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负责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尾气防治工作,加强所属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尾气防治工作。

3.保证经费。将机动车尾气抽检、路检工作经费以及《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制作费列入财政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4.依法处理。检测、治理机构只收费不检测、不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治理,或在检测、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年检、治理的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

 

附: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名单

 

 

 

附:

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名单

 

  长:黄平林达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唐廷教市环保局党组书记

吴蜀骏市公安局副局长

  峰市交通局副局长

  员:  兵市环保局副局长

袁小春市发改委副主任

廖仕文市财政局副局长

  益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华礼市农机局副局长

杜国仁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伟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先明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与认证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