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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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 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10〕47号

​通川区、达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达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85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编发〔20091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要求,依据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改革现行城市行政执法体制,整合资源,调整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合理划分市级、达县和通川区的城市管理区域和权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执法和趋利避责、相互掣肘等问题,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协调一致、管理统一、执法统一、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调整归并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职能,建立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2.坚持相对分开的原则。进一步转变城市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方式,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实现政策制定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城市管理领域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做到职、责、权相统一。

4.坚持立足市情,适度前瞻的原则。在保证市、县(区)各执法队伍平稳过渡和提升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同时,在体制和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职能调整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主要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的达县分局在界定的管理区域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河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履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机构设置

(一)成立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核定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二)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撤销达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下设的市城管联合执法支队、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和通川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整合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达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达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达州市公安局及交通警察支队、达州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达州市航务管理局、达州市工商局经检支队等执法队伍以及通川区相关部门及单位部分职能的基础上,组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为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事业单位,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20名,各设大队长(正科)1名、副大队长3名。

在撤销整合达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的基础上,组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县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六大队牌子),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0名,机构组建由达县负责,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达县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六大队)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达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并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事项,由达县分局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分别办理答复和应诉事项,但由达县分局承担行政执法错案追究责任,包括政治、法律和经济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县分局的领导班子成员由中共达县县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决定任免。

(三)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中心,为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其人员由市人事局在对达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通川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现有人员进行身份审查后,按实际情况核定人员控制数,人员只出不进。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所需人员采取考试或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择优选用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具有行政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五)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队伍成立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人员和编制调整

(一)原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人员编制和人员,由市编委核销或划转。

1.核销达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23名、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事业编制55名,市级共核销上述单位事业编制78名;核销通川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12名、达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10名和达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事业编制60名,县、区共核销事业编制82名。

2.收回市水政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各3名和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事业编制61名。

3.达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和通川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现有人员一并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所属机构。

(二)被撤销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经协商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条款给予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辞退。

五、经费保障和财物管理

(一)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参照公安机关经费预算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达州市、达县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分级负担。

(二)被撤销单位原有资产和债权、债务一并移交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县(区)财政局、国资委和审计局监督移交。

(三)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不下达罚没任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制度、学习培训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二)成立城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为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通川区、达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城市管理执法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和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局,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承担),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达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和监督机构。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的调查研究,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功能,认真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

(三)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联系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召集,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达县、通川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参加,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建立执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的,应及时移送对该事项有查处权的机关处理,有查处权的机关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抄告移送机关备案。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与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的行政处罚有关的,在部门审批后应及时抄告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

(四)切实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市政府规定认真参加法制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