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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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年十月十八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我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逐步扩大到新就业职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目标,坚持三大基本原则,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一)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在政府投资筹集房源的同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性,鼓励其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和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区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财政、监察、发改、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收入必须符合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线;(2)家庭人口须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县(市、区)城市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3)无自有产权房屋或未承租公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货币补贴是指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向保障对象发放。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各县(市、区)政府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年收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市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采取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保障方式实施,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川区包括市级未移交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保障工作。市本级收入中按规定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建设、租赁补贴的资金安排给通川区。

三、租赁申请办法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辖区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房改办审核。辖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和房改办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后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相关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四、租金标准和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70%确定;补贴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确定,补贴面积标准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但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在承租期间,保障对象不再具备条件的,应予退还承租房屋。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房源和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五、退出管理办法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三)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六、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一)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设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1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盘活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存量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2.在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按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的比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国土、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在土地出让、拍卖和挂牌方案中设定出让和规划批复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3.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通过自建、自筹集体公寓和宿舍,解决用工企业内部员工居住,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4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

七、加大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统筹安排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三)税费支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八、加大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工作主休、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收入认定制度,落实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合理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租金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特别是将廉租住房房源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须从严审批,严格把关。对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由政府出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公开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

(四)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